由于种种原因,同居关系长期而大量地存在着。甚至出现了所谓的“不婚族”,双方只同居,甚至共同抚养子女,但是没有结婚的打算。正因为未婚同居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由此引发的各种法律问题日益增多。本期我们讨论的法律问题是:倘若一方突然死亡,另一方是否能够如夫妻那样继承对方的遗产呢?
首先,我们要明确对未婚同居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第2款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以对于同居双方都没有配偶的同居行为,男女双方只要情投意合,没有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并不违法。
讲到未婚同居,我们不得不明确,因中国的风俗以及文化传统,广大人民群众以前对于婚姻登记的重视程度不够,人民群众往往以有没有举办结婚仪式、是否得到家族的认可作为是否结婚的依据,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在 1994 年 2 月 1 日前,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若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男女双方为事实婚姻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与夫妻关系相同。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且均无配偶又未办理婚姻登记的,无论多久,都不会转变成夫妻关系。本期讨论的未婚同居,就是这种情况。
那么,未婚同居的双方相互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
举个例子来说,张某是一名普通白领,2010年开始与男友赵某共同生活,准备领取结婚证,但是基于各种原因未曾领证。几个月前,赵某不慎因交通事故受伤不治身亡。赵某生前在一家公司任职经理,去世后留下银行存款80余万元,该笔存款是赵某这几年和张某一起生活期间所得,两人计划购买婚房使用。赵某的父母在清点赵某的财产后,直接将上述存款转账至自己的银行。张某却称这笔钱是自己和赵某共同打拼所得,是二人的共同财产,赵某的父母不能全部拿走。这种情况下,张某对存在赵某名下的80余万元的款项享有什么权利吗?
首先看,张某能否继承该笔款项。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进行。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位继承人和第二顺位继承人。第一顺位继承人指配偶、子女、父母。这个案例中张某自2010年开始与赵某同居,所以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双方也没有登记结婚,所以张某不是赵某的配偶,没有权利继承赵某的遗产。
不过,张某提出要求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呀,确实是。对于张某的诉求,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切入。
第一个切入点,看80万是不是张某和赵某的共同财产。按照张某和赵某的情况,共同生活已经持续很长一段时间,另外,同居期间,双方财产存放在一起,属于共有的状态。比如争议的80万的现金,可能部分原本就是属于张某的,张某交给赵某保管,用于共同投资或者共同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92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份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所以对于这80余万元的银行存款,如果张某能够证明是和赵某共有的,那么在赵某去世时,张某可以先要求将属于她的那部分析产。这个析产过程,因80余万元的存款登记在赵某名下,因此举证责任在于张某。
第二个切入点要看张某的具体情况,如果张某长期与赵某生活在一起,没有工作收入,并对赵某进行了照顾扶养义务的,张某也可以要求分得部分遗产。这是基于双方的扶养关系而分得,并非基于继承关系。
讲到这里,大家已经理解,如果男女双方长期同居不去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之间的关系仅仅是“松散的合伙关系”,这个合伙关系连基础的书面协议都没有,仅有的可能是口头的山盟海誓。当一方意外去世时,对方是没有法定的权利的,其利益是无法得到保护的。
当然,如果双方不想结婚,又想维持长期的同居关系,又想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另一方的利益,可以采用的方法也很多,第一个办法最简单就是赠与,双方同居期间赠与财产的情况非常普遍,赠与的可以是礼物、现金,也可以是车辆、房产等大额资产;第二种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同居另一方的利益;第三种方式,双方可以通过遗嘱(遗赠)的方式在意外发生时给另一方一个保障。遗赠跟遗嘱很类似,但是对于受遗赠人的要求更高,具体如何接受遗赠我们后续有机会再细细讲。
有的观点还是认为婚姻制度是一个社会进步的产物,所以我还是建议特别是共同抚养孩子的双方最好具备合法的婚姻关系,这样家庭关系更稳定,更容易给孩子提供一个好的环境,也更适合双方维系长久的两性关系,更有安全感。所以建议长期同居的男女双方可以思考一下自己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