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事后亦未取得另一方的追认,财产所得未置于双方的共同控制之下,或未用于家庭生活支出,就构成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简介
花心男陈某某抛妻弃子转移财产,妻子起诉欲夺回财产
陈某某花心,朝秦暮楚,不顾家,秦陈妻终日郁郁寡欢,以泪洗面,娃自己带自己养,陈某某又没有给家用,日子实在过不下去,最终提出离婚,请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经陈妻请求,法院调取了双方名下离婚前两年期间的银行交易明细。发现,陈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发生的支出数额合计300余万元,对此陈大美仅提交了部分以其单位名义开具的发票作为证据,其对大额支出的去向说不明,道不清。秦香认为陈某某是知道自己要想离婚才恶意转移财产,请求法院将属于她的那部分财产判回给她,以维持母子俩的生活。
法院判决
陈妻分得一百五十万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银行账户在婚前两年内的支出数额严重超出家庭总收入,且对其大额取款及转账未提供证据证明资金用途和资金流向,故法院认定陈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对于男方名下银行账户中的支出,法院参照其家庭年收入水平扣除其合理的生活费用后,对其他部分予以分割,分割时考虑恶意转移财产的情节,予以少分。最终判决陈某某给付秦陈妻夫妻共同财产一百五十万元。
法官说法
夫妻一方恶意转移财产有什么后果
通常,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在经济能力上处于相对优势地位,对财产的控制程度也相对较强,隐匿转移财产的可能性更大。隐匿转移财产的一方多在离婚诉讼中存在过错,婚姻法为保护弱者,体现公道正义,遂作出“可以不分或少分”这一带有惩罚性质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通常是均分,同时需要兼顾妇女儿童的权益,故存在隐匿转移行为时,对所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可以”少分或不分的整体分割,而非“应当”或“必须”,对于具体案件应当具体分析,针对不同的情况作出适当的裁判。如果是离婚后发现的,请求分割的范围应限定为被隐藏、转移,变卖或毁损的财产,不应包括已被依法分割的财产;对于财产的价值确定,应以离婚时的价值为基准,并参考请求权行使时的现值,如果价值上涨,则采用现值,如果价值贬损,离婚时价值可以确定的,应以离婚时的价值为准。如此,才能既体现裁判的公平与正义,又能达到惩罚违法者,保护受害人的立法目的。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事后亦未取得另一方的追认,财产所得未置于双方的共同控制之下,或未用于家庭生活支出,就构成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受侵害方可以要求侵害方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如离婚后发现该行为的,可以再此要求分割所隐匿转移财产价值。法官应当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子女抚养等因素,遵循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进行公平的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