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诈骗罪——合伙投资纠纷310余万,无非法占有目的获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沈某系上饶市某县某建材公司经营者,与被害人吕某系多年合作伙伴。2023年至2024年间,二人就某公路建设项目的碎石供应等多个项目展开合作。后因项目回款周期长、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吕某投入的资金未能按期回收。
吕某遂向某县公安局报案,称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工程项目,骗取钱款共计317.99万元。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对沈某立案侦查,2024年11月,案件移送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争议焦点
沈某的行为究竟是刑事诈骗还是民事投资纠纷?沈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案涉项目是否真实存在?
胡发华律师回应如下:
第一,论证案涉项目真实存在。胡发华律师先后向检察院提交两轮证据材料,证明沈某所涉公路建设项目等均为真实项目,有合作协议、项目批文等客观证据佐证。
第二,论证资金去向真实、合理。在案证据缺乏明确的资金去向审计报告等关键材料,不能证明沈某将钱款据为己有或用于挥霍,投资款去向真实、合理。
第三,论证沈某无非法占有目的。沈某与吕某系多年合作伙伴,双方有最终结算,沈某履行了部分债务,项目亏损受市场因素影响,被害人损失与沈某投资行为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第四,论证本案本质上属于民事纠纷。系典型的因投资关系引起的民事纠纷,应当以民事途径进行救济。投资关系受政策、市场等影响,遭受的损失不能归责于某个人。
案件结果
某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涉项目真实存在,在案证据无法认定沈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依法决定对沈某不起诉。
胡发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