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前公房婚后被征收,补偿款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资深周运柱律师解答:
一、目前有多派观点关于上海婚前公房婚后被征收补偿款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判例。
二、主要分歧是对方能否分得征收补偿利益及分割的范围。
三、对于婚前的公房一般来说和对方毫无关系,对方既不是承租人或者同住人。
四、如果婚前的公房在婚后动迁,动迁的考虑因素和对方无关,则法院一般不会给对方分割公房征收补偿款。
五、即便补偿款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也非常小局限在一些补贴款之内。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在补偿时以租用公房凭证计户,按户进行补偿,公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