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背景:
李女士是兴业银行长安支行的长期客户,自2012年起,她的投资理财业务由该支行的客户经理张某负责。自2012年11月起,张某以银行客户经理的名义,推荐了一系列所谓的“理财产品”给李女士,包括“中投久盈-汽车供应链一号”、“中投久盈-汽车供应链三号”以及“崇明田园旅游综合体私募投资基金”等。在张某的协助下,李女士签署了理财产品认购《委托书》,并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完成了购买流程。
然而,李女士并未如期收到相关理财收益。到2019年7月,张某承认这些“理财产品”并非兴业银行长安支行自营或代销的合法理财产品,而是他个人代销的“飞单”产品,且资金无法收回。李女士总计投入了105万元的本金,结果血本无归。
李女士随后多次要求兴业银行长安支行赔偿经济损失,但银行均拒绝支付。她认为银行未尽到法定审慎经营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2.案件结果:
在一审和二审中,法院均未支持李女士的诉求。法院认为,李女士的购买行为是在银行外进行的,且款项直接打入了张某的个人账户,而非银行账户,因此银行不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记者查询发现,李女士所认购的理财产品均无中基协登记备案信息,且涉及的相关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同时,北京银保监局也对张某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并责令兴业银行北京分行限期改正,加强员工管理。
3.案件警示:
这个案例提醒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一定要仔细了解产品的性质和风险,不要轻信银行员工的个人推荐,并要确保所有交易都在银行正规渠道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