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奕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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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引流”构成帮信罪!

发布者:李奕卉律师|时间:2024年08月09日|分类:刑事辩护 |1085人看过


非法“引流”构成帮信罪的案例并不少见,这类行为通常指的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推广、引流等帮助的行为。以下是一个具体的案例,用以说明非法“引流”如何构成帮信罪:

 

一、案件背景

被告人王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采取了非法引流的行为。王某通过微信群内和其招募的人员一起,采取收发红包吸引关注的形式,为犯罪分子推广涉诈app提供帮助。

 

二、案件经过

王某在微信群中积极推广涉诈app,并通过收发红包等手段吸引更多人关注和使用这些app。这些涉诈app实际上是犯罪分子用于实施诈骗的工具,王某的行为间接为诈骗犯罪提供了帮助。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推广引流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鉴于王某到案后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四、案件分析

1、行为定性

王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非法引流行为,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推广、引流等帮助。这种行为不仅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更多的潜在受害者,还加剧了信息网络犯罪的危害性。

2、法律适用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确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五、警示意义:

该案例再次提醒公众,不要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引流活动。同时,也警示大家要提高警惕,谨防被诈骗分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除了上述案例外,还有其他类似案例也表明了非法引流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例如,有些犯罪分子通过冒充快递人员等身份大量添加QQ好友或微信好友,并将其拉入指定群聊进行诈骗;还有些犯罪分子则利用“地推”等方式在公共场所推广涉诈app或二维码等。这些行为都严重扰乱了信息网络秩序和社会治安稳定,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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