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奕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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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如何偿还?

发布者:李奕卉律师|时间:2024年08月01日|分类:债权债务 |268人看过


夫妻双方需要共同偿还的债务范围是夫妻共同债务。但值得注意的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还受到约定财产制的影响。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且没有用于家庭生活,若夫妻之间属于约定财产制,且债权人对此是知情的,则债权人不能要求另一方对此债务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王某、吴某于2008年5月21日登记结婚,吴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4年6月6日,吴某进货做生意向张某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由本人亲笔签名。2014年6月25日,吴某因进货做生意又向张某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由本人亲笔签名。上述两笔借款由张先生分别于2014年6月6日、2014年6月25日转入吴某的妻子王某账户内。后经张某催要,吴某偿还51840元,张某催要剩余借款未果,遂提起了诉讼。

裁判结果

判决吴某、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共同张某借款本金350000元,并支付利息411943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裁判要旨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予以清偿。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若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中共同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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