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25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以下币种相同),约定于2016年10月25日前归还,利息每月1万元,逾期还需另行支付违约金每天1,000元。2016年9月29日被告出具承诺函,承诺于2016年10月25日前还款。并承诺逾期超过15天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因被告至今未还款,故起诉。
原告诉请:
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借款利息12万元;
2、被告偿付原告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7年5月25日为14万元;
3、被告承担律师费4万元。
被告薛某辩称:
其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因家事未到庭。被告未收到过原告所述借款,但拖欠原告房租费100万元未还。现对原告主张的欠款数额无异议,只能分期偿还。律师费不予认可。
被告张某:未作答辩。
法院认为: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借条、转账凭证、承诺书等证据可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向原告返还本金及利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偿付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律师费,均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结果:
一、被告薛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并偿付原告借款利息人民币120,000元;
二、被告薛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以借款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被告薛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律师费损失人民币40,000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