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要债对象错误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陈某
辩护人:刘慧律师,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张三欠陈某10万余元,陈某多次上门讨债,张三由此避而不见,陈某向张三索要无果,便向张三的同居女友朱某(事后才知不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索要,朱某则多次报警称,陈某欲敲诈勒索她,自己已经离开张三,更找不到张三。某天,陈某再次上门找朱某要钱,不仅没有要到钱,反被拘留,逮捕。
公安机关认为:陈某的要债行为存在对象错误,不应该找朱某要,遂以涉嫌敲诈勒索拘留陈某,并提请逮捕。
检察机关批准了逮捕。
辩护人认为:陈某作为普通公民无法判断朱某与张三是否为法律上的夫妻。本案因有欠债的事实存在,债权人就有请求给付的权利,陈某没有超出债的范围强索他人财物,既没有主观故意,其行为也不具备敲诈勒索罪所要求的客观要件,因而不应定罪。
最后,检察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作出不予起诉决定,陈某被释放。
敲诈勒索罪的法律规定及量刑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