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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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吴某某与黄某、A2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慧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2日|分类:婚姻家庭 |4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2民终51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1,男,194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195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上列两位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2,女,200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理人:A(系B2之母),女,身份事项同上, 上列两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1、吴某某因与被上诉人B、A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7)XX0113民初9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A1、吴某某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表示经慎重考虑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A1、B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A1、B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上诉人A1、B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A 审判长  B 审判员  张 华 审判员  陆晓波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 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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