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20民初17341号之一 原告:上海赫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林启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雁宁,男,1964年5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苏州娇韵婚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文竹。 被告:李文竹,女,1996年1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在辽宁省,暂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张丽红,女,1979年1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在辽宁省,暂住江苏省苏州市。 原告上海赫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俞雁宁、苏州娇韵婚庆文化有限公司、李文竹、张丽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陆叶青 审 判 员 邵忠华 人民陪审员 胡梅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韩青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