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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等与河南省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赵新印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3日|分类:医疗纠纷 |9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B等与河南省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05民初4566号
原告A,女,汉族,1941年10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济源市,
委托代理人A,男,汉族,1967年6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济源市,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女,汉族,1965年6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
委托代理人A,男,汉族,1967年6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济源市,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男,汉族,1967年6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济源市,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XX医院,住址河南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A、B(实习),XXX郑州XX,
本院受理原告A、B、C诉被告D、E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A、B、C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XX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A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B、C撤回对被告河南省XX医院的起诉,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张XX
人民陪审员  郭 虹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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