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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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实施

作者:董杰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8次举报

  离婚诉讼中,遇到财产分割纠纷,担心夫妻共同财产被隐瞒、转移,利益受到损害,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明确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义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自己名下或实际控制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法院在立案阶段向原告方送达受理通知书时,在应诉阶段向被告方送达应诉通知书时,同时发送《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并告知当事人填报《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的相关要求、权利义务和相应法律后果。

  此外,在双方完成首轮申报后,若对另一方的申报内容有异议的,可申请法院责令对方补充申报,此时应说明理由并附上财产线索,是否准许由法院审查后决定。

  律师补充:

  无正当理由怠于指定期限申报或拒绝申报,视为未如实申报。未如实申报,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未如实申报情形如构成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该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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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杰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律专业,律所合伙人,副主任,宿州市律师协会副秘书长。专业领域涉及侵权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宿州
  • 执业单位: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41320********71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