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成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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寂静而不宁静的乡村---农村土地纠纷办案手记

发布者:董成刚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4日|分类:土地纠纷 |322人看过


    2015年底的某天下午,一阵刺耳的警笛声刺破了松花湖畔青山林场胜利村惯有的宁静,随着警笛的再次响起,胜利村的4个村民被警车带走,因打架斗殴分别被处以拘留处罚。这已是近期警车第2次来到这个沉寂的乡村,为什么一直以来民风淳朴的胜利村变得不宁静了,话还得从周某承包的一片荒地和渔塘说起。

2000年以来,为了鼓励退耕还林,国家林业部门分别与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村民签订了退耕还林协议,鼓励村民在荒地上栽种树苗,以保持水土避免流失,同时也增加村民的收入。

当年周某也承包了一片荒地,但是随着树木的成长、果树的丰收,当年的荒地已经成为春绿秋果的林木果园。这时,村里的部分村民开始对这块荒地有了争议,说这是村里的集体土地,林场无权向周某发包,并要求周某向村里返还土地。

这才有了本文开头的一幕,村民有组织的毁坏周某承包林地的林木,被公安机关拘留。后来,胜利村将林场和周某告上了法庭,提出青山林场和周某的荒地承包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我作为周某的代理律师,受理案件后,随着对案情的逐步深入了解,认识到本案是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而原告主张合同无效。那么本案的核心和关键就是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也就是应当在主体资格上着眼来寻找办案思路。一方面是林场和周某签订的荒地承包合同的主体资格问题;另一方面是原告胜利村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开庭前期,就两个方面的主体资格问题多方收集资料,以进行充分论证。经过多方努力,开庭前一天,两个方面都有了突破性进展,一是土地局出具了该争议土地并非耕地的证明,二是通过调查了解到该争议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已经结束,这就意味着该争议地若是胜利村集体所有,则胜利村应当持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

庭审期间,向法庭提出了原告主体是否适格的律师意见,如果原告不持有该争议地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则原告与该林地承包合同没有利害关系,也就是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不具有诉讼的权利,没有提起诉讼的资格。从法院的裁定中,看到法庭采信了我们的律师意见,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面对法庭下坐着的几十位黝黑面容的村民,以及他们那充满期待的眼神,我拭问自己,法律的天平是维护公正,同时更要定纷止争,还村民一个宁静的生活。任何人都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但法律维护的是合法权利。

近期,我了解到,随着诉讼的终结,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乡村又恢复了往日的宁静,淳朴村风回到了邻里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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