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薛冲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17日 1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至2020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工程劳务合同》,约定由A公司负责B公司承接的室内分布集成施工项目中的设备安装和辅助材料采购及安装,由B公司支付劳务费。后,A公司依据B公司出具的订单进行施工并经验收合格后,B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工程劳务费后便不再支付,经A公司多次催要,B公司一直未支付剩余款项。
原告A公司委托山东恩源律师事务所薛冲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B公司向A公司支付工程劳务费1177668.13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B公司承担。
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工程劳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签订后,A公司完成相应施工任务,B公司亦应及时付款。根据双方于2021年形成的《明细表》,B公司认可其欠付A公司的金额共计1177668.13元,意思表示明确,内容清晰。《明细表》并未载明具体付款时间,A公司有权随时向B公司主张。对A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有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B公司辩称《明细表》中记载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但并未就此提交相反证据,故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公司支付1177668.13元。
案件受理费15399元以及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B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