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经过
本案源于一起涉及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权转让及对赌协议纠纷。2021年1月,原告青岛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告张三(反诉原告,化名)、李四(化名)、王五(化名)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张三将其持有的西安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部分股份转让给A公司,转让价款为1053.64万元。
协议约定,张三对B公司2020年至2022年三年期间的净利润作出合计1.2亿元的业绩承诺,若未达标,三被告需以股份或现金方式向A公司进行业绩补偿。
2025年,A公司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B公司进行专项审计,发现其子公司存在收入和成本舞弊行为,主张三年实际净利润仅为7056.65万元,远未达承诺业绩,遂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承担约1137.62万元的业绩补偿责任及违约金、利息等。
张三则反诉称,A公司在2021年10月主导罢免其董事长职务,剥夺其经营管理权,构成先行违约,主张对赌条款自该日起对其不再具有约束力,并要求A公司支付违约金。
二、判决结果
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裁定:
1. 驳回原告A公司的起诉;
2. 驳回反诉原告张三的反诉;
3. 本诉案件受理费90,057元全部退还原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退还反诉原告。
裁判逻辑:法院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B公司在对赌期内是否实现约定利润。由于B公司为新三板挂牌公司,其年度财务报告已依法公开披露,产生公示公信效力。是否存在财务数据造假,不宜由法院直接认定,而应由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处理,故裁定驳回起诉与反诉。
三、案件心得
1. 对赌协议中的经营权与责任匹配问题
本案凸显了对赌协议中一个关键争议点:当投资方取得控制权并实质性介入经营管理后,原股东的业绩承诺责任是否仍应继续。张三主张“无经营权即不担责”,虽未获法院实体认定,但其逻辑在法理上具有合理性,值得立法与司法实践进一步关注。
2. 新三板公司财务数据的司法审查边界
法院裁定将财务数据造假问题交由证券监管部门先行处理,体现了司法对行政监管程序的尊重,避免法院直接否定公开披露信息的公信力。这也提示投资者:在对赌协议中,应明确约定财务数据的认定标准及争议解决路径,避免因程序障碍导致权利无法实现。
3. 袁霄霄律师的关键作用
本案中,被告张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霄霄律师(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在答辩中系统构建了“经营权剥离导致对赌前提丧失”的防御体系。他从合同解释、公平原则、权利义务对等、审计报告瑕疵等多个维度提出有力抗辩,成功推动法院以程序性理由驳回原告起诉,避免了实体判决对张三的不利影响。其代理策略充分体现了对赌协议纠纷中律师对“合同前提条件”与“监管程序”双重战线的精准把控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