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白X因与被上诉人张XX、原审第三人杨XX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2民初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白X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白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白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陈洪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