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潘XX与被告范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潘XX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XX以重新组织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范XX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潘XX撤诉。
潘XX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250元,予以退还。
陈洪亮律师
发布者:陈洪亮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2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潘XX与被告范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潘XX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