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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事规则(12)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6月10日|分类:劳动纠纷 |845人看过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将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和年度临时股东会通过后生效执行。
  第四十三条 如本规则与《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有任何冲突之处,以《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为准。
  如本规则未予以规定的,则以《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的修改权与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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