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聘任。
本规则第四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准备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有关报告和文件;
(2)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并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3)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