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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事规则(2)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6月10日|分类:劳动纠纷 |638人看过

   第七条 对于涉及公司核心技术的资料及公司其他的机密信息,董事有保密的责任,直至公司作出正式公布或者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第八条 除非有董事会的授权,任何董事的行为均应当以董事会的名义作出方为有效。
  第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自动丧失董事资格,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或支付应由董事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享有公司股权%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享有公司%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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