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董事会的职责与权限、议事程序,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科学决策、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和独立董事
第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享有公司股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公司参照我国有关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逐步建立以及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第四条 有《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