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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二)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7日|分类:股权纠纷 |721人看过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0日之内举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25%(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4)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必要时;

5)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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