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玉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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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二)

作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02次举报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0日之内举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25%(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4)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必要时;

5)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唐玉娟,女,汉族,湖南邵阳人,大学本科学历,获法学学士学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1920********2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