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章 公司设立方式
第六条 公司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设立:
(一)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
(二)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不少于应发行股份总数35%的股份,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
第五章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 万股。
第八条 公司股份每股金额: 元人民币。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注: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并做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