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玉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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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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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使用协议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5月17日|分类:合同纠纷 |643人看过

经营者谨此确认,东莞市XX镇XX街X号一楼铺位是本人的自建(自购)商铺,用于本人所开办的东莞市XX镇XX水果店的经营场所,该店未成立前使用该经营场所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由本人承担,该店成立后,使用该经营场所所产生的权利义务转由该承接。

经营者签字:

   

注::以上样本已包含使用协议和权利义务确认的内容,不需要另出具权利义务确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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