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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使用协议的 权利义务确认书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5月17日|分类:合同纠纷 |756人看过

全体投资者谨此确认,所签定的租赁东莞市XX镇XX街X号一楼铺位的租赁合同是用于东莞市XXXX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该公司未成立前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由全体投资者承担,公司成立后,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即自动转由公司承接。

东莞市XXXX有限公司投资者(盖章、签字):


注:开办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均要提交此确认书。上述企业开办分支机构不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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