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法的目的]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著作权的法范围]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法条解析:1、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从作品完成时之日即享有,即自动取得,而不是发表之日。
2、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从作品首次出版之日起受我国法律的保护。
3、适用主体包括中国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
4、外国人、无国籍人适用需满足下列情形之一:a:作者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与中国签订了协议或共同参加了国籍条约;b: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c: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或在成员国与非成员国同时出版。
第三条
[作品的概念及种类]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法条解析:1、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2、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成果。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则进行其他辅助性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
[著作权的限制]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 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不适用本法保护的范围]本法不适用于: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法条解析:1、官方文件的非官方正式译文,人们根据历法所绘制的挂历、台历、日历,非通用数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
[著作权管理机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八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法条解析:1、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也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