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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法条解析(二)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8日|分类:合同纠纷 |1153人看过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十一条

[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法条解析:

1、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然人的基本原则是适用经常居住地法律,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则适用登记地法律。

2、自然人的属人法(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人格权等)原则上均适用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法。

第十二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法条解析:

1、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经常居住地法律认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地法律为民事行为能力,则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适用]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适用]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第十五条

[人格权的法律适用]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六条

[代理的法律适用]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法条解析:

1、代理的法律适用原则上意思自治优先,没有协议的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

第十七条

[信托的法律适用]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

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第十九条

[国籍国法律适用]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二十条

[现在居住地法律适用]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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