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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法条解析(二十二)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6日|分类:债权债务 |894人看过

第二百三十八条

[留置权行使后的效果]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二百三十九条

[留置权的优先性]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二百四十条

[留置权的效灭]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第五编 占  有

第十九章 占  有

第二百四十一条

[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占有]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法条解析

1、占有的分类; 1以占有人的意思为准可分为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2)以占有人的意思为准可分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3)依占有是否依据本权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4)这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依照无权占有人是否误信有占有的权源,又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第二百四十二条

[恶意占有人的赔偿义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解析:

1、恶意占有人也可以使用占有物,如果致使该动产或不动产受到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使用的正常损耗,恶意占有人要赔偿,善意占有人不用赔偿。

第二百四十三条

[无权占有人的返还义务及权利]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法条解析;

1、权利人可以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对善意占有人须支付必要费用,对恶意占有人则无须支付必要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

[占有人返还代位物及恶意占有人的赔偿责任]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法条解析;

1、如果原物已毁损、灭失,应将取得的代位物返还权利人,恶意占有人除返还原物、孳息,对不足部分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人权利]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附  则

第二百四十六条

[授权立法]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前,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时间立法]本法自20071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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