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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法条解析(十四)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6日|分类:合同纠纷 |768人看过

第一百五十七条

[地役权合同]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利用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法条解析:

1、地役权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地役权的产生源于当事人的约定,一般为有偿取得。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设立与登记对抗效力]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条解析:

1、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只是对抗要件。

2、第三人是指供役地的受让人。

第一百五十九条

[地役权人的权利]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第一百六十条

[地役权人的义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地役权的限制]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第一百六十二条

[享有、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地役权设立的限制]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法条解析:

1、用益物权是先设立的,土地所有权人在土地上设立地役权,需要得到已经设立用益物权人的同意。

第一百六十四条

[地权不得单独转让]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第一百六十六条

[地役权的不可分性]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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