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玉娟律师

  • 执业资质:1441920**********

  • 执业机构: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物权法法条解析(十二)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6日|分类:合同纠纷 |662人看过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

  (五)使用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立时间]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法条解析: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立必须登记,否则不能取得。

第一百四十条

[禁止改变土地用途]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一百四十一条

[支付土地出让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第一百四十二条

[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归属]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四条

[流转合同的形式]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第一百四十五条

[变更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一百四十六条

[房随地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