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
[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法条解析:
1、相邻关系不是一项独立的物权,只是所有权中的一项内容,它是无偿的。
2、它发生于毗邻不动产的权利人之间,权利人包括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承租人等合法占有、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人。
3、相邻关系的客体是不动产,动产之间不会产生民法上的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相邻关系处理的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用水、排水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通行的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利用土地、建筑物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相邻通风、采光、日照光系]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相邻环保关系]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防止危险]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赔偿损失]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