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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法条解析(七)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5日|分类:房产纠纷 |726人看过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

[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法条解析:

1、相邻关系不是一项独立的物权,只是所有权中的一项内容,它是无偿的。

2、它发生于毗邻不动产的权利人之间,权利人包括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承租人等合法占有、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人。

3、相邻关系的客体是不动产,动产之间不会产生民法上的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相邻关系处理的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用水、排水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通行的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利用土地、建筑物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相邻通风、采光、日照光系]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日照

第九十条

[相邻环保关系]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防止危险]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赔偿损失]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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