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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法条解析(一)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799人看过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法的目的]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侵权责任]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法条解析:

1、侵权责任的客体是财产权、人身权。

2、身体权、名称权、隐私权都包括在内。

第三条

[被侵害人的请求权]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

[责任竞合]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解析:

1、责任竞合是采取的不是吸收原则,而是并科原则。

2、应同一行为导致责任竞合的,侵权责任优先。

第五条

[法律适用]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

[过错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解析:

1、过错原则是侵权责任规责的一般原则,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均适用过错责任。

2、过错原则包含了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

第七条

[无过错原则]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共同侵权行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教唆、帮助侵权]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共同危险行为]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解析:

1、共同危险行为的主体具有复数性,行为具有危险性,损害后果非全体行为人所致但无法判明孰为真正加害人。

2、共同危险行为由于不能确定真正的侵权人,所以实施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证明实施危险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免责,必须能确定真正的侵权行为人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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