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法的目的]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侵权责任]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法条解析:
1、侵权责任的客体是财产权、人身权。
2、身体权、名称权、隐私权都包括在内。
第三条
[被侵害人的请求权]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
[责任竞合]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解析:
1、责任竞合是采取的不是吸收原则,而是并科原则。
2、应同一行为导致责任竞合的,侵权责任优先。
第五条
[法律适用]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
[过错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解析:
1、过错原则是侵权责任规责的一般原则,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均适用过错责任。
2、过错原则包含了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
第七条
[无过错原则]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共同侵权行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教唆、帮助侵权]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共同危险行为]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解析:
1、共同危险行为的主体具有复数性,行为具有危险性,损害后果非全体行为人所致但无法判明孰为真正加害人。
2、共同危险行为由于不能确定真正的侵权人,所以实施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证明实施危险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免责,必须能确定真正的侵权行为人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