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玉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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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一)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3日|分类:法律顾问 |928人看过

一、管辖

1、

[重大涉外案件]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

[专利、海事、海商案件的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法院管辖

3、

[管辖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

[住所]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

[经常居住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6、

[注销城镇户口的地域管辖]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

[迁出户籍尚未落户的地域管辖]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条解析:

1、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未落户,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迁出满一年的居住地人民法管辖,不满一年,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8、

[被监禁、劳动教养人的地域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9、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地域管辖]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

[监护关系的地域管辖]不服指定监护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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