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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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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法条解析(二十七)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3日|分类:合同纠纷 |908人看过

第二百六十一条

[司法豁免]对享有外交特权豁免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第二百六十二条

[适用我国民族语言文字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百六十三条

[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第二百六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的认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第二十四章

第二百六十五条

[财产权益纠纷的管辖]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条解析:

1、本条规定只限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并且是对在中国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

2、案件可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六十六条

[专属管辖]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

第二百六十七条

[送达方式]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法条解析

1、主要方式有:依条约送达、外交送达、使馆送达、诉讼代理人送达、通过分支机构送达、代表机构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2、必须是在用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之后才能使用公告送达,公告期间为六个月

第二百六十八条

[答辩期间]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六十九条

[上诉期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七十条

[审限不受限制]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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