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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法条解析(二十四)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1日|分类:行政诉讼 |646人看过

第二百三十一条

[执行担保]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法条解析:

1、法院决定的暂缓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百三十二条

[执行承担]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回转]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法条解析:

1、执行回转必须是法律文书已经执行完毕,原执行依据的判决、裁定或其它法律文书撤销。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调解书]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执行监督]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

第二百三十六条

[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条解析:

1、执行程序的引起可以由当事人提起和审判员移送执行。

2、民事判决、裁定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只能由当事人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仲裁裁决的执行]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四)裁决根据的证据是伪造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条解析:

1、仲裁裁决的执行只能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2、仲裁裁决不被执行的,可以重新仲裁、也可以起诉。

第二百三十八条

[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期间]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法条解析:

1、申请执行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可以中止、中断,但不能延长。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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