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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法条解析(二十二)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1日|分类:法律顾问 |812人看过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不理解最后一句}[检察院抗诉案件的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二条

[制作抗诉书]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二百一十三条

[检查院派人出庭]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第十七章督促程

第二百一十四条

[申请支付令的条件和方式]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法条解析:

1、支付令的适用对象是金钱、本票、汇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单等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

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第二百一十五条

[支付令申请的受理]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二百一十六条

[支付令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条解析:

1、债务人如果收到支付令起15日内不清偿债务,又不提起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如果债务人向受理支付令的法院提起诉讼,则支付令自动失效。如果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支付令不失效。

3、法院对异议不做实质审查,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第二百一十七条

[支付令失效]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法条解析:

1、支付令失效后,直接由督促程序转为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一方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二百一十九条

[受理与公告]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条

[停止支付]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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