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一条
[简易程序审限]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法条解析:
1、基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较为简单,因而不可能存在复杂需要延长审限的情形,所以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是不可变期间。
第一百六十二条
[简易程序中的一审终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法条解析:
1、简易程序原则上也是二审终审制,但如果标的额过小,这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可以上诉。
第一百六十三条
[简易程序向普通转化]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法条解析:
1、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只能由人民法院用裁定做出,但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说明此案件不适宜简易程序,请求法院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
2、民事案件只要适用了普通程序就不能转为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上诉期限]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条解析:
1、有权提起上诉的人包括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2、上诉的法院是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3、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天,裁定不服的为10天。
4、上诉期间从裁判文书送达或者宣判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状内容]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法条解析:
1、上诉状只能采取书面形式,不能采取口头上诉,口头上诉无效。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上诉状提交的程序]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法条解析:
1、上诉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诉法院提出。
第一百六十七条
[答辩状提出]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法条解析:
1、对方当事人是否提出答辩状对案件的审理没有任何影响。
2、原审法院需要将上诉状、答辩状、全部案卷和证据提交给上诉法院。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二审法院审查的范围]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法条解析:
1、二审法院之审查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而不是全面审查原则。
2、二审审查法律适用包括程序法与实体法。
3、对于上诉人请求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因该予以纠正。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二审法院审理的方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法条解析:
1、二审法院审理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组成人员只能是审判员。
2、二审原则上是开庭审理,但特殊情况经合议庭合意可以决定不开庭审理。
3、二审审理案件的地点可以选为在本院、案件发生地、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
第一百七十条
[二审审理结果]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法条解析:
1、二审审理结果分为以下几种:维持原判、依法改判、发回重审。
2、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可以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直接改判,而违反法定程序的则必须发回重审。
3、发回重审只能发回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