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玉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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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法条解析(十三)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4月30日|分类:劳动纠纷 |894人看过

第一百二十一条

[已经废止]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产品责任]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法条解析:

1、消费者、用户因为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本人、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或几个要求赔偿。

第一百二十三条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从事高空 高压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环境侵权的责任]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原则]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物件致人损害原则]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原则]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正当防卫]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

[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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