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一条
[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
[荣誉权]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一百零三条
[婚姻自主权]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一百零四条
[特殊主体保护]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五条
[男女平等]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归责原则]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不可抗力免责]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清偿]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第一百零九条
[见义勇为的责任承担]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一百一十条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