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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法条解析(十)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4月30日|分类:债权债务 |725人看过

第九十一条

[合同的转让]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条解析:

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当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九十二条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第九十三条

[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

第三节 知识产权

第九十四条

[著作权]公民法人享有著作(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法条解析:

1、无论作品是否发表,作者均享有著作权。

第九十五条

[专利权]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七条

[科技成果权]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第四节 人 身 权

第九十八条

[生命健康权]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九十九条

[姓名权与名称权]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法条解析:

1、公明的姓名权包括决定权、使用权、变更权,侵害姓名权的形式主要有干涉、盗用、假冒。

2、名称权的主体有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使用权、转让权。

第一百条

[肖像权]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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