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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法条解析(六)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4月30日|分类:合同纠纷 |786人看过

第四节 联      

第五十一条

[法人型联营]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五十二条

[合伙型联营]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

[合同约定联营]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法条解析:

1、法律行为的特征:(1)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2)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3)是合法行为;(4)民事法律行为是意思决定效果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等。

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第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法条解析:

1、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不能擅自对其进行变更、解除

第五十八条

[无效的民事行为]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条解析:

1、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1)行为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事实的民事行为;(2)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行为;(4)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益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法条解析:

1、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的情况下,只有订立合同时的受害人享有撤销权。

第六十条

[部分无效]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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