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玉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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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解释(三十四)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634人看过

第三百三十一条

[委托人的义务]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第三百三十二条

[委托人义务]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第三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四条

[研究开发人的违约责任]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五条

[投资方式]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第三百三十六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约责任]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七条

[技术开发合同的解除]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百三十八条

[风险承担]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三百三十九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成果归属]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三百四十条

[合作开发完成的成果归属]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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