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玉娟律师

  • 执业资质:1441920**********

  • 执业机构: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合同法法条解释(二十四)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7日|分类:婚姻家庭 |479人看过

第二百三十一条

[风险负担]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

[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法条解析:

1、不定期租赁合同包括租期在6个月以上,但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未约定租赁期或租赁约定不明的合同;租赁期满,当事人继续使用租赁物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三条

[承租人解除合同]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法条解析:

1、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形: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不定期租赁合同。

2、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出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承租人擅自转租的;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不定期租赁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共同居住人的租赁权]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返还租赁物]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合同的继续有效]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二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法条解析:

1、融资租赁合同存在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

2、融资租赁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第二百三十八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三十九条

[权利与义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条

[承租人索赔权]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