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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解释(二十二)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7日|分类:人身损害 |534人看过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的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合同的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法条解析:

1、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当事人可以续订,期限从续订之日起计算。

2、定期的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不然只能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合同的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的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的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

[租赁物的维修]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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