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的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合同的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法条解析:
1、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当事人可以续订,期限从续订之日起计算。
2、定期的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不然只能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合同的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的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的使用]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
[租赁物的维修]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