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玉娟律师

  • 执业资质:1441920**********

  • 执业机构: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合同法法条解释(十五)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7日|分类:合同纠纷 |539人看过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二条

[交付时风险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条解析:

1、标的物没交付之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手人承担。

2、对风险的承担当事人可以约定。

3、本条只适用买卖合同。

第一百四十三条

[风险承担]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一百四十四条

[风险承担]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风险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风险承担]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

[风险承担]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一百四十八条

[风险承担]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出卖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九条

[风险承担与违约责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一百五十条

[权利保证义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