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于2002年登记离婚,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并由被告承担全部的抚养费,但原告每次提出探望女儿的要求均遭到被告反对,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探望权及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等。
争议焦点: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没有涉及到探望权问题,是否是一方放弃了探望权,可否单独提起探望权诉讼。
判决结果:判决原告每月探望子女两次,即每月的第二周与第四周的星期六上午由原告到被告家将小孩接回原告家,第二天(周日)的下午再由被告到原告家将小孩接回。
裁判规则:离婚后,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一方扶养子女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探望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在离婚协议时,虽未对探望权及探望方式作出约定,但不等于原告放弃探望权。探望权是亲权,对子女来说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因此,也不可放弃。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结合小孩的年龄、心智及双方的居住情况,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