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李某与被告肖某原本为恩爱夫妻,2003年登记结婚,2004年生育一子。2005年被告在东莞打工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性功能丧失,经上海某鉴定机构鉴定:性功能永久缺失,构成十级伤残。被告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也四处求医治疗,但性功能无任何好转,故此,原被告从2007年起,陆续产生矛盾,2009年原被告分居一年,2010年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不能发生性行为以及是否难以治愈?
2 无性婚姻能否维持,法院可否判决不准离婚?
判决结果:判决离婚。
裁判规则:尽管原被告夫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婚姻关系是两性的结合,夫妻之间性生活是夫妻生活不可缺的一部分。被告因交通事故受伤,经伤残鉴定为性功能永久丧失,此后,原被告无夫妻的性生活,致夫妻关系不睦,并有3年之久,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意见》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