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互信、长期、双赢的合作基础。共同开发、维护和提高品牌产品在中国大陆内销品牌的占有率和知名度。双方一致同意以下条款:
一、甲方系底部一体成型胶膜的生产者,现授权乙方为甲方在中国大陆地区面向所有内销品牌销售甲方产品的唯一的、合法的代销商。
二、上述所述的具体内销品牌包括但不限于李宁、安踏、特步、匹克、乔丹、鸿星尔克、探路者、三六一度、康踏、贵人鸟、金莱克、亚礼得等品牌。
三、乙方为依法注册登记的独立企业法人,具有销售乙方产品的经营范围,自负盈亏,独立经营,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与甲方不具有经济、行政等各方面的隶属和连带关系。但是,乙方在代销活动中必须维护甲方声誉和信誉,并依本协议约定开展代销活动。
四、乙方负责产品的推广与销售,甲方派遣相关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和产品前期介绍。
五、甲方的底部一体成型胶膜必须提供美国及中国的专利证书复印件给乙方,以方便乙方在推广的过程中,维护甲方的知识产权。
六、乙方在中国大陆地区为甲方的独家代销商,乙方不得销售和经营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与甲方产品相同或者相类似的产品。乙方仅应在本协议约定的代销区域内销售甲方产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委托第三方代销甲方产品。乙方需要在协议代销区域外销售甲方产品时,须先经甲方书面同意。
七、乙方在代销甲方产品过程中应竭尽全力维护甲方的知识产权利益,当乙方发现甲方的底部一体成型胶膜的产品在市场上被别的公司仿造时,应第一时间告知有甲方,甲方必须提供法律维权。
八、乙方承诺:甲方底部一体成型胶膜产品,2014年销售额必须达到 万美金,2015年必须达到 万美金。
九、甲方可依据乙方提供的市场销售价格,直接销售给中国大陆地区的客户,此类销售活动与乙方的代销活动无关,但甲方直接销售的产品数量应累计在乙方的销售业绩上。
十、付款方式:
1、合作期间,甲方授予乙方人民币 的信用额度,乙方必须对此信用额度提供商业承兑(6个月期限)支票及保证函(期限至货款付清),乙方法定代表人个人同时作为保证人对支票和保证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乙方所欠应付货款超过此信用额度(包括当批订货货款),必须在付清超过此信用额度的货款后,甲方方予继续供货。否则,甲方有权拒绝继续供货。
3、若甲乙双方连续三个月之内没有本协议约定的买卖,则乙方必须立即无条件付清全部货款。
十一、代销期限:
1、首次代销期限为 年,从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字并盖章生效之日起算。
2、本协议履行期限即将届满时,甲乙双方如在本协议约定期限最后2个月前未提出任何书面异议,则本协议自行续期一年,双方权利义务与本协议约定相同。如有变更,则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十二、知识产权及保密:
与本协议约定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技术和商业秘密,属甲方所有。在代销期间和之后,该权利不因任何事由而发生转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己或者交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也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十三、任何因履行本协议产生之争议或请求,甲乙双方均应以和平友好之方式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