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女)与乙(男)在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并不是很好,婚后也没有生育子女。在2006年夫妻一同购买了一套房产,2007年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法院没有判离。2008年夫妻甲向法院起诉离婚,乙同意离婚,并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产权归属于乙,乙支付甲房屋折价款20万。离婚后乙与丙再婚。而甲没有房子居住,生活很困难。离婚四年后,甲起诉乙要求其支付自己经济帮助款10万。
争议焦点:夫妻之间的经济补偿能否在离婚之后再起诉?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裁判规则:法院认为甲虽然在离婚时就存在经济困难情形,但在离婚时原、被告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协商一致,当时甲并没有提出经济补偿的请求,视为放弃该项请求。经济补偿需在离婚时提出,生活困难的认定时间是离婚时,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